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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伤,索赔被拒,户主拒赔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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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当讨论类似案件时,人们总会带着感情色彩对行为进行评价。有人说,偷东西致自己受伤责任自负,如果给小偷赔钱,就是在鼓励盗窃。这样一些评价确实反应着人们朴素的法感情,我们都知道盗窃行为是不对的,因为行为的不法性,就要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。这就是侵权法上的“过错责任”,即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,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。谁有错谁赔偿,双方都有过错,按照过错程度各自负相应的责任,这样的说法,大概能接受吧。以下将要讨论的“狗咬伤小偷案”基于以上观点,进行讨论。

回过头来,再来说狗咬伤入户盗贼案,可以肯定的是,大家会一口同声地说,不赔,一分钱也不赔!为什么不赔?因为狗在实施正当防卫。说到这里,其实离问题的本质相差不远了,但是,正当防卫只能由人实施,刑法上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,侵权法上为免赔事由,而狗只能评价为主人的财物,狗的行为是主人行为的延伸,可以说,狗可以成为主人正当防卫的工具。以下结合案例,展开分析讨论。

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:某沿海城市一个城中村,十一期间,村主任一家赴外国旅游,家中养了两只大黄狗用来看家护院。村主任一家外出期间,由村委工作人员定时投喂。村里游手好闲的孙某,得知村主任一家又出国旅游了,几次从村主任家房后经过,发现村主任家中没亮灯,确信村主任一家无人后。于一个夜黑风急的晚上,翻墙入户。孙某刚一落地,两只硕大的狗撕咬孙某致轻伤。后孙某起诉到法院,主张10万元赔偿金,没能得到法院支持。

以下从《民法典(侵权责任编)》的角度,谈谈看法。

村主任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?

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,为《民法典(侵权责任编)》特殊侵犯类型之一,区别于一般侵权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,采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使饲养人无过错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,也应承担侵权责任(民事赔偿责任)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本文规定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任原则,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。在饲养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,也规定了饲养人免责任事由,即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本案中,孙某翻墙入户实施盗窃,被村主任家中看家狗咬伤,即使孙某没故意,但至少存在重大过失,按照一般人的理解,夜黑风高的晚上,翻墙入户的行为可能导致自己受伤,作为成年人孙某来说,不可能预见不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损的,村主任可以不承担或减轻侵权责任。法院判决认定,孙某被狗咬伤,村主任不承担侵权责任,于法有据。因此,孙某主张的10万元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。

村主任家两条大型犬没有栓绳,导致孙某受伤,村主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?

对这个问题的回人涉嫌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理解,该条规定,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关于犬只管理,各省市均有自已的管理条例,如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,携犬出户的,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,并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实践中,遛狗不栓绳的大有人在,如果因此狗咬伤人,狗主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。即使有人故意逗狗,被狗咬伤的,狗主人也不能免除责任,只是减轻责任而已。可见,《民法典》对饲养动物侵权对动物饲养者的义务极其严格,采无过错责任。

具体本案中,村主任举家出国旅游时,将狗放于院中看家护院,即使没有栓绳,高大院墙也足以防止狗伤人,已尽到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,而本案中,孙某被咬伤是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,应依法免除或减轻村主任的侵权责任,法院依法认定,村主任不承担侵权责任,于法有据,有情有理,于当下人们对法的期待和要求相一致。

回答读者提出的与本案相关的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

狗咬伤入室小偷,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吗?

正当防卫是人的行为,狗作为主人的财产,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,但是,狗可以作为主人的工具,当主人唆使狗咬人时,主人涉嫌违法或犯罪,由主人负相应的责任。当主人遇到不法侵害,狗攻击行为人致伤或致死的,是主人将狗作为正当防卫的工具,由主人行使的正当防卫。

当狗用来看家护院时,狗视为主人设置防卫装置行为,如果防卫装置发挥了作用,如本案,村主任家的狗咬孙某致轻伤的,视为主人对孙某实施的正当防卫,致孙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,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,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,也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
中药店店主,在村里大道上晾晒有毒的草乌疏于看管,有人偷走一根泡酒饮用后死亡,中药店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吗?

本案为一般侵权,归责原则为“过错责任”,即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,双方都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作为中药店主,将有毒中草药晾晒于公共场所,且疏于看管,不能说店主没有过错,当然,小偷应负主要责任,店主可能只承担很小的责任。这是说小偷就有理了,小偷固然可恶,为自己付出生命代价自负责任,但是,从侵权上来说,店主有过错,应承担相对较小的侵权责任。

接上面问题,有人说,大家一定要看好家里的切菜刀,一旦让小偷偷走杀了人,是要承担责任的。这种观点成立吗?

从刑事责任角度,小偷用你的菜刀杀了人,客观上你为小偷杀人提供了帮助,但主观上你并没有帮助的故意,因此,即使小偷你家的菜刀杀了人,你也无须负刑事责任。

从侵权角度,一般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,你把菜刀放置于家中,你并无过错,无过错就无责任,这与小偷偷草乌致死案无可比性。

结语:通过以上分析,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伤,就狗主人来说,要以不承担侵权责任,也可以减轻侵权责任,鉴于人们对正义的追求,对法的维护正义的期待,法院判决主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顺应民心,于法有据。同时,简要回答了读者提出的问题,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?不妨留言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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